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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复议期间哪些情形行政复议终止?


  答:行政复议期间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行政复议终止: 
  (一) 依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; 
  (二) 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,发现其他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的; 
  (三) 申请人死亡,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; 
  (四) 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,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;因前条第  (一)、(二)项原因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仍无人继续复议的,行政复议终止,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; 
  (五) 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,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。 
  行政复议终止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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